企業社會責任資訊

人力資源之員工權益執行情形:

 

本公司由公司治理與人資單位,擬訂各項計劃並由負責執行,主要履行情形摘要如下:

 

福利措施


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履行情形:

 

Ø  除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並另行加保團體保險,以增加員工之保障。

Ø  實施員工分紅入股,以增加員工之向心力。

Ø  實施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

Ø  舉辦員工教育訓練,以增加員工工作技能。

Ø  依規定籌組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綜理員工之福利措施,如:社團活動、團體旅遊、年終聚餐、端午、中秋之慰勞、員工婚喪補助等。

 

本公司於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資本額二億元之1%,提撥福利基金,並以其孳息及按每月營業收入之0.05%~0.1%及每月薪資之0.5%所提撥之福利準備金作為各項員工福利措施之資金來源。

 

進修及訓練情形


本公司由人力資源部門統籌規劃一般性在職訓練課程,並由合適之企管顧問公司安排年度教育課程;各部門專業訓練則由各單位自行排定,並需於年度預算中先行提報。

 

退休制度及實施情形


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本公司依據「職工退休條例」訂有確定提撥之退休辦法,適用於本國籍之員工。本公司就員工選擇適用「職工退休條例」所訂之職工退休金制度部分,每月按薪資之百分之六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保局員工個人帳戶,員工退休金之支付依員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及累積收益之金額採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方式領取。

 

公司設立職工退休準備金,並訂定組織法及退休辦法,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月就薪資總額4%提撥退休基金,以職工退休準備金名義專戶儲存於台灣銀行。

 

依勞基法訂有職工退休金辦法。凡正式員工其服務滿25年、服務滿15年以上且年齡滿55歲,或服務滿10年以上且年齡滿60歲者,得申請自願退休金給付。年滿65歲、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得由本公司命令退休給付退休金。另員工年滿65歲,但經總經理核准留任者,得繼續服務,其年資應予計算。

 

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


本公司每年推派資方代表,不定期與勞方代表舉行勞資會議,會中針對勞工所提權益問題、勞工對公司之建議或公司進行溝通、協商或呈報改進。享有退休制度及福利,注重員工身體健康 提供安全工作環境,並提供勞資雙方溝通管道。